征求意见稿
物链芯工程技术研究院
院老院后院青名家学术荣誉条例
(2020年 月 日第一次院老院后院青名家大会通过)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老、院后、院青,是本院面向研究物链芯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人士设立的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院老、院后、院青,此称号申请国家版权局登记保护。
第三条:称号定义
院老,是本院对物链芯研究应用有着资深经验并富有卓越成果做出具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老前辈的荣耀尊称。
院后,是本院对物链芯研究应用有着丰富经验并富有创新成果的后生知名专家、学者和贡献人士的厚重尊称。
院青:是本院对物链芯事业充满激情,在某领域深入研究或取得创新成绩的杰出青年才俊的激励尊称。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院老、院后、院青要牢固增强“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纪守法,勤勉科研,不断出创新成果、出创新人才、出创新思想,努力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重大创新贡献。
第五条:院老、院后、院青应积极促进物链芯科学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努力创新,做出成绩;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推动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参加院老院后院青会议,承担本院组织的各项学术研究和活动;积极推动物链芯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物链芯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建议权;对院老、院后、院青候选人有保荐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院老、院后、院青均享有对应津贴,立项课题、课时、劳务等兼职经费。在本院统筹下与相关机构合作以自己名字命名设立院老工作站、院后工作室、院青工作点,开展研究业务并获取相应报酬。在本院条件允许下可设立院老专享办公空间、院后单享办公空间,院青共享办公空间,设立秘书服务。
第三章 院老、院后、院青的产生
第七条:院老、院后、院青的标准,应坚守称号定义的条件,爱党、爱国、爱人民,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保荐并当选为院老、院后、院青。
第八条:院老、院后每年可增选两次,院青可每季度通过一次,名额由本院依据学科发展趋势及本院资金现状,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按年度报请院务大会批准预算。
第九条:院老、院后候选人由三位院老院后或本院两家共建单位保荐,本院秘书长团队汇总,院长会议提名,院老院后院青大会主席团会议预选,院老院后院青大会投票选出。
第十条:院青候选人由两位院老院后院青或本院一家共建单位保荐,本院秘书长团队提名,院长会议通过,报请院老院后院青大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院秘书长团队、院长会议和院老院后院青大会及主席团会议应对有效候选人全面、科学评价,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十二条:院老、院后、院青的提名、预选均差额投票,过三分之二有权投票人数即通过,院老院后院青大会由投票权的全体院老院后院青无记名等额投票,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三条:院老、院后、院青有权自我向院老院后院青大会申请放弃称号,加入外国国籍视为自动放弃称号,当院老、院后、院青个人行为严重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严重不端、严重损害本院声誉,劝其放弃称号。上述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及危害国家利益,触犯国家法律的,院老院后院青大会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院老院后院青大会
第十四条:院老院后院青大会是本院最高的学术组织形式和学术权威,可每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秘书长团队提议,院长会议决定,也可与本院院务大会同期召开。
第十五条:院老院后院青大会由秘书长团队组织执行,大会通知须两周前向全体院老、院后、院青发出,同时附带讨论事项及相关资料和表决文件草案。大会由院长会议提名的主席团主持,对所须议定事项进行讨论、审查、表决和发布及监督。
第十六条:院老院后院青大会一般议程为:审议本条例,听取主席团报告工作、选举年度轮值主席和主席团成员、决定学科学术委员会设置和调整,增补院老、院后、院青,召开专题性学术论坛,投票决定重大事项,预算与决算,举办其他活动,如同期召开院务大会须参与各项议程。
第十七条:院老院后院青大会主席团会议每月召开一次,落实大会的决议,指导督查院长会议和秘书长团队学术工作,承担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能。
第十八条:院老院后院青大会设立物联网、区块链、芯片、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专业委员会,各个院老、院后、院青分别参加一个委员会。推举权威者担任主任委员召集学术会议对相关学术提供咨询与报告,或接受委托组织论证评议和指导,开展检测与认证、成果与转化、方案与服务、知识贸易等服务。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九条:经费主要来源本院年度预算和院老、院后、院青共同创造的业绩分配,同时接受各界赞助,可设立基金支持学术发展。
第二十条:本院提供网站、公众号及合作媒体刊登或出版院老、院后、院青各项学术成果,积极协作各项知识产权申报,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院秘书长团队设立名家与产业工作部门专司负责本条例的执行和落实,服务并推广院老、院后、院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院老院后院青大会修订,发布实施。具体各项表格和有关实施细则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老院后院青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