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元宇宙产业委MCC
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许多国家以及地区均高度重视数字资产的发展,并且纷纷制定相关的法规。在当前国际大环境下,国家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是依据相关制度的指定。如何发挥我国的市场和制度优势,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Web3)与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问题。针对非金融数字资产的立法,由2022年12月30日在北京元宇宙科技传播论坛上,提出建立非金融数字资产立法建议,并于2023年2月14日在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元宇宙科技传播专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起草并发布《推动非金融数字资产立法倡议书》,经过几次修改后,下面会刊发倡议书全文。该倡议书的主要起草人为中国科技新闻学会元宇宙科技传播专家委员会主任蔡维德教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创业投资法学研究会监事长戴伟律师、《元宇宙十大技术》作者、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副主任委员兼联席秘书长、横琴数链数字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叶毓睿老师等多位专家。
图片摘自 澎湃新闻-北京丰台法院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287669
《关于加快进行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的建议》
随着2020年11月,欧盟正式公布《数字服务法》(DSA)和《数字市场法》(DMA),2021年8月美国参议院提出《2021年开放应用市场法案》,全球的数字经济立法开始进入2.0时代。
如果说,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维护互联网安全是数字经济立法1.0的主题,那么,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确认和保护数字资产、数字市场正是数字经济立法2.0的宗旨。在我国近五年里陆续完成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数字经济1.0的重头立法之后,为了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大力发展,完善我国数字经济的法律体系,回应时代对于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等快速应用的法律需求,我们建议,尽快开启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2.0时代,尽快开始启动订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
一、发展数字经济离不开数据与虚拟财产
纵观全球,数字经济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强势崛起,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2022年党的20大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
资产数字化,是发展新型数字经济的必然选择。第3代互联网(Web3)将数据与虚拟财产(数字资产)列为重要支撑,认为下一代互联网会是价值网,而区块链、智能合约、预言机、元宇宙、人工智能等等科技,是资产数字化的重要科技。许多国家以及欧盟均高度重视虚拟财产的发展,并且纷纷制定相关法规。在当前国际环境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间竞争。如何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提升我国在下一代互联网与新型数字经济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二、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数据与虚拟财产制度
由于国情不同,海外资产数字化的模式不适合在中国推广,因此中国的虚拟财产需要发展自己的科技以及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特别是中国特色的虚拟财产是非金融化的,不触及货币,也不是金融产品,而类似于商品的数字化。此类虚拟财产可以映射到实体资产,可以有对应的实体资产在物理空间,这些实体资产是商品(例如酒,茶,食品,艺术品,门票),而不一定是纯虚拟资产。
海外虚拟财产触及货币和金融,助力金融市场;中国虚拟财产更重视实体资产,不触及货币或是金融,助力实体产业,包括千行百业。
三、进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良好的法律才能为新型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加快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既是加强国家竞争力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众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监管的需要。金融资产,国家已有规范的监管举措,但对于大量出现的非金融虚拟财产,目前还是法律真空地带,需要尽快立法治理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为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构建合适的法制框架,明确数据与非金融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救济等,保障相关产业可以安全稳定发展。
四、进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后续专门立法的依据,在其第一编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首次明确提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要依法进行保护,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
不过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属于概括式、宣示性的立法模式,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无法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该条作为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指引性规定,只是一个引致条款而无实际规范内容,目的在于为后续的专门立法提供一个具备兼容度的制度接口。对数据与虚拟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又如何进行法律保护,所需要的具体法律依据亟需在今天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
不同于民法典立法之时,当前对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保护范围、权利属性、权利和义务内容等研究已较为深入,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五、相关建议
(一)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各种适当的形式,明确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范围;清晰界定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领域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促进产业公开、良性发展;
(二)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相关立法进程。在《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法》这一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建议先由国务院起草颁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发布关于保护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解释,由网信办、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总行、证监会等部委起草发布关于数据于网络虚拟财产登记、确权、交易的系列相关规章。
(三)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出台“先行先试”的法规政策,地方立法先行,发挥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加快中国特色非金融Web3等元宇宙科技在各地的发展。
(四)引导相关团体与机构加快制定相关各类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标准(包括软、硬件、服务等),通过规范技术来规范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业务与行为,推动自主科技创新,从而有力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
(五)建议国家近期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建立多个网络虚拟财产托管中心以及认证中心,对于购买国内网络虚拟财产建立保障机制,支持消费者对国内网络虚拟财产确权;同时推进以及鼓励数字金融保险制度,维护非金融网络虚拟财产发行方、交易平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